四川康德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润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35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锦江区东风路二段7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辉,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润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小曼。
四川**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润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终4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21202.25元,执行费10612元,执行到位85869.4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润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川A4××**、川A7××**的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该车辆均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润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吉庆一路288号2栋3层附368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09003002GB00166F00010016)、位于高新区吉庆一路288号2栋3层附367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09003002GB00166F00010017)、位于高新区吉庆一路288号2栋3层附398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09003002GB00166F00010019)、位于高新区吉庆一路288号2栋2单元5层502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09003002GB00166F00010112),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屋均备案至第三人且宗地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润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吉庆一路288号2栋1单元5层503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09003002GB00166F00010289)、位于高新区吉庆一路288号2栋1单元5层504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09003002GB00166F00010288),查封期限为三年,该不动产均备案至第三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润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吉庆一路288号2栋3单元5层505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09003002GB00166F00010104)、位于高新区吉庆一路288号2栋3单元5层504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09003002GB00166F00010105),查封期限为三年,该不动产已备案至第三人且宗地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润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吉庆一路288号2栋1层附158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09003002GB00166F000
10519)、位于高新区吉庆一路288号1栋-1层26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09003002GB00166F00021076),查封期限为三年,该不动产已备案至第三人且宗地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成都市润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吉庆一路288号2栋3层附368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09003002GB00166F00010016)、位于高新区吉庆一路288号2栋3层附367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09003002GB00166F00010017)的查封。此外,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对成都市润莱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