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城执字第135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明阳路335号。组织机构代码:74724781-0。
法定代表人刘桂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妮妮,系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竹英。
被执行人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桥镇南六公路882弄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臣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继红。
被执行人青岛宁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张昌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蓝石暖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办公1114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国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宁德管业有限公司、青岛蓝石暖通安装有限公司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6972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国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清芬
审判员 刘书波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任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