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127号
原告:保定市益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882496550。
法定代表人:杨宇。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河北禾木丽园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兴业路**会信用代码:9113060033625364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金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实验楼**用代码:91120110MA05KBWN2M。
法定代表人:辛林锋。
原告保定市益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禾木丽园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保定市益众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益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冯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