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243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4395。
法定代表人:杨阁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园园,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下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43959618W。
法定代表人:宋仁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福,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33.33元,应退还原告22883.33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 伟
审 判 员  赵美静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