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正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3415号 原告:青岛正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莫斯科路52号天智国际商品展示交易中心C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6825878059。 法定代表人:赵有家,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43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正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正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对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正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正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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