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8864号
原告:青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盈鑫分公司)、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8月18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盈鑫分公司、盈鑫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