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214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43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4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4394.24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4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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