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334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43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790801418E。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47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9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1194元,其中78360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252834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车辆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999房屋,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070716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4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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