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22执4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肖桥头镇前刘只宁村。
法定代表人:赵新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西街依勃公路六井道口。
法定代表人:徐成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冀1122执保1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2018)冀112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保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