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2民初565号之一
原告: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561980424R。
法定代表人:赵新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连军,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隆达鑫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5838123849。
法定代表人:徐成龙,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与鸡西市隆达鑫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经达成庭下和解,欠款已汇到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账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已减半)、诉讼财产保全费293元,共计525元,由原告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维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