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

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1122民催1号
申请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561980424R。
法定代表人:赵新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东旭,男,汉族,1993年5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武邑县。
申请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4420191105、票面金额壹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长  陈占群
审判员  刘宗杨
审判员  刘雅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