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22执保109号
申请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
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宏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宏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6日,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2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明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