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22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肖桥头镇刘只宁村。
法定代表人:赵新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西街依勃公路六井道口。
法定代表人:徐成龙,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冀112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武邑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保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