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

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鸡西市隆达鑫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2执保168号
申请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肖桥头镇前*只宁村。
法定代表人:*新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鸡西市隆达鑫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鸡冠区东大村鸡恒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鸡西市隆达鑫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解除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2民初56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