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2民初565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561980424R。
法定代表人:*新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鸡西市隆达鑫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58381238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隆达鑫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冀1122民初5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鸡西市隆达鑫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300元。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鸡西市隆达鑫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