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2执保108号
申请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
法定代表人:*新治,该总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鸡西市隆达鑫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司总经理。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河北金虎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鸡西市隆达鑫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2民初5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