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民终2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恒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寨下村顶田厝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F14Q40。
法定代表人:林明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进,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滢,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877、188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79378B。
负责人:曾荣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晓颖,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映雪,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福建恒腾建筑有限公司(下称恒腾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下称亚太财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腾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亚太财险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亚太财险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亚太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事由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保证保险的设立旨在转移投标过程中投保人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约风险,原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应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而非投保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明显是错误的,应予纠正。1、亚太财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中明确约定理赔事由包括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故恒腾建筑公司主张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本身包含投保人违法违规造成的法律后果。2、恒腾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已经依约向亚太财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事由,亚太财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3、亚太财险公司至今未提供经保监会审核备案的投标保证保险条款,就向恒腾建筑公司销售了投标保证保险,违法在先,因此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亚太财险公司承担。二、原判决认定“亚太财险公司可以替代壶山公司向恒腾建筑公司请求赔偿”是错误的,应予纠正。生效判决已认定由亚太财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恒腾建筑公司不享有赔偿请求权,也不存在亚太财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向恒腾建筑公司主张赔偿请求权,更不存在亚太财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恒腾建筑公司追偿的事由,故亚太财险公司主张代位求偿缺乏事实依据。
亚太财险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恒腾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1、本案适用的是保险法规定的法定追偿权,恒腾建筑公司将焦点转移至经保监会审核备案的保险条款上,企图混淆法律适用问题。本案的恒腾建筑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是投标人与招标人的关系,恒腾建筑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这是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的事实。恒腾建筑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既违约也违法。恒腾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是第三者的地位,其作为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事故,而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亚太财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享有法定追偿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驳回上诉。2、投标保证保险并非是为恶意违法违约的投标人转移风险而设立的,而是类似保函,只是一种保证责任而已,保证被保险人能够快速得到赔偿,而非转移风险。3、亚太财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情形,并非排除追偿权,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的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二、在另案中,法院判决由亚太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代恒腾建筑公司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并非否认被保险人对恒腾建筑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恰恰是因为被保险人对恒腾建筑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所以亚太财险公司才作为保险人代恒腾建筑公司支付保证金。也正因为如此,在另案中不可能出现由恒腾建筑公司重复赔偿的情形,不能由于亚太财险公司在另案中支付20万元投标保证金就否认亚太财险公司的法定追偿权。
亚太财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恒腾建筑公司偿还亚太财险公司垫付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9月30日,莆田壶山自来水有限公司(下称壶山公司)就莆田市第三水厂建设工程(配套管网第二标段)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20万元;投标保证金形式为现金形式、银行保函形式、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形式、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招标文件》还载明中标人若存在下列情况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另外赔偿重新招标造成的中标价差价损失及招标过程所产生的费用: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另行加入不合理条件或者更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4、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在中标公示期间经检察院发现中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6、中标人因被投诉或其他原因而取消中标资格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8年11月19日,亚太财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壶山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凭证)》。该保函载明就投保人恒腾建筑公司参加莆田市第三水厂建设工程(配套管网一第二标段)施工的投标,向壶山公司提供投标保证保险,并承诺投保人恒腾建筑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在七日内无条件地给付金额为不超过20万元的款项: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3、投保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因恒腾建筑公司与部分投标人串通投标,壶山公司诉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要求亚太财险公司、恒腾建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赔偿款20万元。2019年6月5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闽030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亚太财险公司支付壶山公司投保保证金20万元,并驳回了壶山公司对恒腾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亚太财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1月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民终2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9日,亚太财险公司向壶山公司支付了该20万元。亚太财险公司认为案涉保险事故系投保人恒腾建筑公司造成,向恒腾建筑公司追偿未果,致讼。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因违约行为等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产生。在壶山公司诉亚太财险公司、恒腾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生效判决已经明确恒腾建筑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现生效判决要求保险人亚太财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投标保证金20万元,且亚太财险公司实际履行了该判决义务,其取得了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在本案中,投保人恒腾建筑公司即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亚太财险公司在赔偿给壶山公司投保保证金后,依法可以替代壶山公司向造成损害的恒腾建筑公司请求赔偿。恒腾建筑公司主张其作为投保人,向亚太财险公司投保投标保证保险即为了转移风险,案涉保险事故应由亚太保险公司承担事故损失。原审法院认为,保险确实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应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而非投保人违法作为的法律后果。恒腾建筑公司的该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亚太财险公司要求恒腾建筑公司赔偿其赔付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福建恒腾建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2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福建恒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恒腾建筑公司对“因恒腾建筑公司与部分投标人串通投标”有异议,认为恒腾建筑公司并没有实施串通投标。亚太财险公司对原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将在下文中分析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对于恒腾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分析如下: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了避免保险行为成为第三人逃避责任的借口,在于通过惩罚有过错的人,来维护公平正义。在保险中,如果致害人因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请求权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让有过错的第三人逃避其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则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和责任自负原则,另外,《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中虽约定理赔事由包含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该约定仅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恒腾建筑公司并不能以此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故恒腾建筑公司主张恒腾建筑公司主张其作为投保人,向亚太财险公司投保投标保证保险即为了转移风险,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本身包含投保人违法违规造成的法律后果,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生效的(2019)闽03民终2531号民事判决,明确投保人恒腾建筑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并判决保险人亚太财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即案外人壶山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现保险人亚太财险公司实际履行了该判决义务,其依法取得了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故亚太财险公司请求恒腾建筑公司赔偿其赔付的2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恒腾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福建恒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天明
审判员 林容萍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凰丹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