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5民初3028号
申请人: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鑫源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54740610A。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