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81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鑫源路东段。
被执行人:原平市原平元亨水暖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原平市永康北路。
本院在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与原平市原平元亨水暖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原平市原平元亨水暖建材经销部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原平市原平元亨水暖建材经销部的收入302922.7元及利息;
二、查封、扣押原平市原平元亨水暖建材经销部的价值302922.7元及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