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5执17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鑫源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领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站前街水利局西邻。
法定代表人:林官锋,曾用名林鑫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领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9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温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截止2019年9月18日,执行标的为15.2692万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825执1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