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7710号
原告:***,女,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169710702Q。
被告:刘洪斌,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237号澳博莱花园综合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洪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