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3009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祝铠基,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祝培祥,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孙治业,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赵文啟,男,195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王波,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赵永远,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殷祥玉,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张祖金,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孙香,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董明,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宫洪彬,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赵金友,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邓慧,女,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张福禄,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高东山,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王启忠,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李建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赵洪亮,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汶,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付友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付友冬,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第三人:郭伟,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祝铠基、祝培祥、孙治业、赵文啟、王波、赵永远、殷祥玉、张祖金、孙香、董明、宫洪彬、***、赵金友、邓慧、张福禄、高东山、王启忠、李建明、赵洪亮与被告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付友冬、郭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立案,原告邓慧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祝铠基、祝培祥、赵文啟、赵永远、殷祥玉、***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孙治业、王波、张祖金、孙香、董明、宫洪彬、赵金友、张福禄、高东山、王启忠、李建明、赵洪亮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铠基、祝培祥、孙治业、赵文啟、王波、赵永远、殷祥玉、张祖金、孙香、董明、宫洪彬、***、赵金友、邓慧、张福禄、高东山、王启忠、李建明、赵洪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祝铠基、祝培祥、孙治业、赵文啟、王波、赵永远、殷祥玉、张祖金、孙香、董明、宫洪彬、***、赵金友、邓慧、张福禄、高东山、王启忠、李建明、赵洪亮负担。
审 判 长 于金强
人民陪审员 刘复明
人民陪审员 赵胜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