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祝铠基等与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3009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祝铠基,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祝培祥,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孙治业,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赵文啟,男,195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王波,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赵永远,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殷祥玉,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张祖金,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孙香,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董明,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宫洪彬,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赵金友,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邓慧,女,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张福禄,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高东山,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王启忠,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李建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赵洪亮,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汶,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付友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付友冬,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第三人:郭伟,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祝铠基、祝培祥、孙治业、赵文啟、王波、赵永远、殷祥玉、张祖金、孙香、董明、宫洪彬、***、赵金友、邓慧、张福禄、高东山、王启忠、李建明、赵洪亮与被告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付友冬、郭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立案,原告邓慧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祝铠基、祝培祥、赵文啟、赵永远、殷祥玉、***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孙治业、王波、张祖金、孙香、董明、宫洪彬、赵金友、张福禄、高东山、王启忠、李建明、赵洪亮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铠基、祝培祥、孙治业、赵文啟、王波、赵永远、殷祥玉、张祖金、孙香、董明、宫洪彬、***、赵金友、邓慧、张福禄、高东山、王启忠、李建明、赵洪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祝铠基、祝培祥、孙治业、赵文啟、王波、赵永远、殷祥玉、张祖金、孙香、董明、宫洪彬、***、赵金友、邓慧、张福禄、高东山、王启忠、李建明、赵洪亮负担。

审 判 长  于金强

人民陪审员  刘复明

人民陪审员  赵胜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