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2民初2085号

申请人:***,女,196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西路**。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