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82执146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付友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22628.79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22628.79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诸皇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晓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