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82执146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付友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22628.79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22628.79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东阳光金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诸皇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晓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