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恒基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银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2970号
原告:河南恒基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创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5LQB20K。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杜甫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杰,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南银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GALJ8Y。
法定代表人:祖洪超。
原告河南恒基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银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恒基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被告河南银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基焊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恒基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河南恒基焊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瑞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席孟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