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1498号
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梅祖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武,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昭,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1212。
法定代表人:刘泽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半1140.11元,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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