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华控股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执20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5915430L。
法定代表人:梅祖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大华控股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马仁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65D5K。
法定代表人:陈少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902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大华控股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3、向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
4、向孝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依据反馈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执行标的105302元本金及利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之现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对本案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斌
审判员  冷炳勇
审判员  周良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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