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5226号之二
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5915430L。
法定代表人:梅祖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0751P。
法定代表人:邱少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企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21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423000973。
法定代表人:吕祥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跃,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企制实业有限公司、赵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36元,减半收取计5468元,由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 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逸驰
书 记 员 盛四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