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恢7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关于本院执行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存款,除此之外,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手段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