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李绍英、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6民初349号
原告:李绍英,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思萍,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刚,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地省岳阳市巴陵中路海川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彭泽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彪,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绍英与被告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李绍英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绍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绍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李绍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龙元渊
人民陪审员  陈卫琳
人民陪审员  苏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 义
书 记 员  田 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