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1967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邵阳市双清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
原告***与被告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9月23日,原告以案涉工资已经由劳动局和劳动监察大队在处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方牡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