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1967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邵阳市双清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
原告***与被告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9月23日,原告以案涉工资已经由劳动局和劳动监察大队在处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方牡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