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财保110号
申请人岳阳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沿湖大道吉家湖电排站旁第一栋房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揭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太阳桥建材大市场8栋23-29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58016604N。
法定代表人:彭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岳阳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付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