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6执保4号
申请人:古丈县连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丈县默***鼻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海川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古丈县连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古丈县连旺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建的古丈县茶叶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43万元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20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给申请人古丈县连旺石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古丈县连旺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承建的古丈县茶叶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430,000元,期限为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古丈县连旺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