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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26民初19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女,1959年10月8日年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乾州新区。 被告: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岳阳经济开发区岳阳大道东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2元,减半收取475,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义 书 记 员 田 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