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全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010号

申请人:江苏全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T43M7B,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5号盐城创投中心南楼6015室。

法定代表人: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27200404579,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城阆苑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

申请人江苏全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全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55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全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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