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10643号
原告:昆山必捷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国际商务城云桥路118号同城浦江大厦4幢6层。
法定代表人,韩继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昆山必捷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向江。
原告昆山必捷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必捷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必捷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杨惠惠
书 记 员 李博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