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02-1号
原告广水市长岭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广水市××镇××大道××花园。
负责人***。
被告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住所地:麻城市××号。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长岭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长岭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长岭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水市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6596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