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终4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麻城市盐田河惠兰村。
法定代表人:林创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县中洲堤垸服务所,住所地岳阳县中洲乡六门闸。
负责人:许愿心,所长。
原审原告: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住所地湖北麻城市将军路(科技馆)。
法定代表人:林晚民,所长。
上诉人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县中洲堤垸服务所(原岳阳县中洲堤垸管理所),原审原告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1民初2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1民初2361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中称“主要事实,且疑点诸多,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其他侵财类犯罪”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受聘岳阳县中洲堤垸管理所进行该管理所办公楼的白蚁防治工作,目前所有工程已完工,各负责部门均认可,发票已开出,但因一审法院所谓的涉嫌犯罪导致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请求二审法院纠正。
岳阳县中洲堤垸服务所辩称,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驳回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岳阳县中洲堤垸服务所立即向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支付合同款项共计148636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岳阳县中洲堤垸服务所支付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以148636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6%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岳阳县中洲堤垸服务所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与岳阳县中洲堤垸服务所对本案主要事实争议大,且疑点诸多,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其他侵财类犯罪,经一审法院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现公安部门已作刑事立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情况,岳阳县中洲堤垸管理所已于2020年3月更名成岳阳县中洲堤垸服务所,本院对一审裁定中被告名称予以纠正。因本院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其他侵财类犯罪,已将本案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已刑事立案处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及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蓓
审判员 邓 怡
审判员 周闻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夏 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