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等与岳阳县中洲堤垸管理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1民初2361号之二
原告: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麻城市盐田河惠兰山村。
法定代表人:林创业,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住所地湖北麻城市将军路(科技馆)。
法定代表人:林晚民,所长。
被告:岳阳县中洲堤垸管理所,住所地岳阳县中洲乡六门闸。
负责人:许愿心,所长。
原告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与被告岳阳县中洲堤垸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148636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以148636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资金占用损失178363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对本案主要事实争议大,且疑点诸多,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其他侵财类犯罪,经本院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现公安部门已作刑事立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许海罗
审判员  付锦频
审判员  龙永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姚万军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