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1民初2361号
原告: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麻城市盐田河惠兰山村。
法定代表人:林创业,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住所地湖北麻城市将军路(科技馆)。
法定代表人:林晚民,所长。
被告:岳阳县中洲堤垸管理所,住所地岳阳县中洲乡六门闸。
负责人:许愿心,所长。
原告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与被告岳阳县中洲堤垸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对本案主要事实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许海罗
审判员 付锦频
审判员 龙永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万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