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等与岳阳县中洲堤垸管理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1民初2361号之一

原告: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麻城市盐田河惠兰山村。

法定代表人:林创业,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住所地湖北麻城市将军路(科技馆)。

法定代表人:林晚民,所长。

被告:岳阳县中洲堤垸管理所,住所地岳阳县中洲乡六门闸。

负责人:许愿心,所长。

原告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与被告岳阳县中洲堤垸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湖北惠兰山山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148636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以148636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资金占用损失178363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对本案主要事实争议大,且疑点诸多,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其他侵财类犯罪,并已移交公安部门侦查处理,现本案审理需待公安部门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许海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万军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