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朝歌商厦家电有限公司

河南宇昊晟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淇县朝歌商厦家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3执3909号
申请人河南宇昊晟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淇县朝歌商厦家电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宇昊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淇县朝歌商厦家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81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淇县朝歌商厦家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陆 丹
审判员  赵 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