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宇昊晟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淇县朝歌商厦家电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810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宇昊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淇县朝歌商厦家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淇县朝歌商厦家电有限公司、***存款4790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