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7民初13404号
原告: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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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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