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胶南市水泥制品厂与即墨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黄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即墨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于滨,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52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结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