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某某与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即墨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2民初2244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洪祥,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华山一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亚红,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车仁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即墨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即墨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即墨区城西一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于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丁字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振华街5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系被告即墨市丁字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即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鹤山路灯具市场5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热立达热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岙兰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宫象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系被告青岛热立达热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即墨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即墨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即墨市丁字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即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热立达热力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