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初246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即墨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车仁栋,经理。
被告:即墨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城西一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于滨,经理。
原告***与被告即墨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即墨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