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执9317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艺中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现本院裁定受理王进等7人对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结欠债权人王进等7人债务逾期未还,另有多起涉诉债务均未能如期归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王进等7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苏0583破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进等7人对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终结本院(2020)苏0583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红刚
审判员 陈志成
审判员 袁晓鹏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