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23民初340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凯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凯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相 燕
审 判 员 程 莉
人民陪审员 刘效启
书 记 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