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昆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7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98331.6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6383元,合计1414714.6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4714.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佩雯